公告修正「本市所轄海域(不含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公園風景區範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及禁止相關事宜」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限制公告:
(一)本市所轄海域(不含交通部觀光署北海岸暨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範圍)自高潮線向海延伸200公尺範圍,除下列時間外,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18時30分。
- 11月至3月: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
(二)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核心區(範圍及限制事項詳本府112年10月23日基府產海壹字第1120249586B號公告)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
二、禁止公告:本市所轄海域除依商港法、漁港法管理之範圍外,另禁止下列地區從事任何水域活動:
(一)基隆港航道(範圍詳本府103年8月1日基府觀政壹字 1030230220B號公告)。
(二)八斗子、碧砂漁港航道(範圍詳本府96年3月8日基府觀行壹字0960066837B號公告)。
(三)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永續利用區(範圍及限制事項詳本府112年10月23日基府產海壹字第1120249586B號公告)。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四、在本市轄區除國家風景區範圍以外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及限制,如有其他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者,從其規定。
五、本府得依遊憩安全及特殊情況,隨時修正公告相關事宜。
六、本府107年7月23日基府觀政壹字第1070232784B號自本公告日起廢止適用。
七、本公告自113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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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3/2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01
- 點閱次數: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