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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一些?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一)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二)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發布日期:2025/03/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權登記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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