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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公地撥用究應有償或無償?其執行依據為何?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至於有償無償之劃分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函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
法令連結-->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
- 發布日期:2024/03/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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