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扶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之申請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扶助、給付或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撫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撫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撫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方式
符合上述其中一項資格之家長,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洽辦。
◆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身分認定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及調查表。
(二)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資料。
(三)稅捐單位提具之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四)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證明。
(五)郵局存摺封面及近半年內頁影本。
(六)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保護令、驗傷單及在監證明等)。
◆審核流程
民眾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建檔完成初核後,送市政府複核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諮詢電話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救助科),(02)2420-1122#2233、2234
社福小叮嚀:符合本項補助對象之男性,歡迎提出申請喔!
-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29
- 點閱次數: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