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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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40100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
關。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6點之(5)無人機條款,依本會114年3月27日邀集相
關機關「研商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無人機條款修正事
宜」會議結論,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行政院無人載具逐步非紅化政策指示,(5-1-1)
及(5-1-2)增列「□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廠商供應標
的之飛行控制晶片及模組、通訊晶片及模組、衛星定
位晶片及模組、飛行控制軟體、地面控制軟體(簡稱
三晶二軟),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
零組件。」。
2、「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所列資安檢測標準:
(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
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及
「飛經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紅區」,均
修正為「遙控無人機資安檢測規範」第6章檢測項
目合格。
(2)群飛架數200架以上資安檢測等級修正為「『無人
機資安檢測規範』第7章無人機資安檢測合格」。
3、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如利用本會其他招標文
件範本而未訂有旨揭無人機條款者,請自行將前揭無
人機條款納入個案招標文件。
(二)第24點及第35點列示押標金有效期之明確日期,避免廠
商誤解,致押標金有效期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衍生爭
議。
(三)第71點增訂營造業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68條及離
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無須自僱建築
師或技師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
(四)第77點增訂廠商得否檢附流(廢)標前已領取過之領標
電子憑據投標之勾選項目。
(五)第79點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為招標
文件預選項目。另修正各式切結書之署名方式。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
表格。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備註:為維周全,請各單位使用上述檔案前,仍請務必自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查詢有無最新版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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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7/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31
- 點閱次數: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