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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包括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得依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降低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比率預設值與進度管理配套措施,及刪除品管人員逾期未回訓之罰則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關於修正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其目的係為藉外部公正人士,協助機關解決爭議,且小組決議,應獲當事人雙方同意而生效力,屬私法自治,爰在建工程,縱契約未有相同內容,機關亦得採用。
四、另範本內之逾期違約金上限比率預設值雖降低,惟機關於廠商有進度落後情形時,應即主動瞭解落後原因並適時予以協助,並善用契約進度管理配套措施,而非消極之僅恃逾期違約金為管理方式。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備註:為維周全,請各單位使用上述檔案前,仍請務必自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查詢有無最新版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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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2/12/2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2/12
  • 點閱次數: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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