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承辦人:張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檢送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1份如附件。
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2/03/0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2/11
- 點閱次數: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