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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修正「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基隆市政府111年1月11日府授文行貳字第1110100609號函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行貳字第11101006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主旨:文化部修正「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1年1月4日文秘字第11020570861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著作權保障辦法)有關藝文採購之著作權規定,以及衡酌法令明確性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供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流程之據。
三、本次共計修正12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3點及第19點:為符「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酌修文字。
(二)修正第15點:配合著作權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修正機關有利用廠商履約成果所產出之著作權者,以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三)新增第17點:配合著作權保障辦法第4條及藝文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權利與責任規定,要求機關應確實保障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爰增訂有關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之原則與例外規定。
(四)餘為酌修文字及點次變更,以資明確。
四、檢送旨揭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公開登載於文化部網站(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法令規章),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機關
副本:基隆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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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2/01/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2/11
  • 點閱次數: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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