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0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四科 張 (先生或小姐)
附件: 1100101913.pdf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配合110年11月11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第五條新增第五款規定:「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
二、旨揭要點全文修正,其中第七點增訂第二項定明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之款次,包含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犯罪、行為能力欠缺、受懲戒或停權處分、辦理評選違反法令)、第九款第二目(私下與廠商不當接觸)、第十款至第十二款(違反利益衝突或失權);原非資料庫人員如有相同情形者,亦予列入。該名單並將建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供機關檢核評選委員名單。
三、檢送修正「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行政規則\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法務部廉政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營養師公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護理師護士公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藥師公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消防設備師公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地政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事檢驗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檔案下載

  • 1100101913 PDF 917.03KB,下載143次,MD5:BA03D16D0C874FAD98D555D8EA948142
  • 發布日期:2021/12/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2/11
  • 點閱次數:44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