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請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9月22日工程管字第1140300696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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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1403006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
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本會109年9月30日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下稱
金質獎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內容,增訂減收優良廠
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及減低估驗計價
保留款額度(減低原應保留額度之1%至3%)之規定,其修正
目的係要求機關落實獎勵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爰同
時配合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及工程採購、統包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預設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
證金(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減低
原應保留額度之1%至3%)。
二、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本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
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
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
規定,本會 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公
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三、本會近期接獲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未依金質獎要點、
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及上開採購契約範本辦理公共工程金質
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如此除未達獎勵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目的,亦衍生公
平性問題,造成履約爭議。
四、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營造優良廠商競爭之採購環
境,機關辦理採購,請依金質獎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
目第3小目及第6小目、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34點(減收押標
金)、第41點(減收履約保證金)、第49點(減收保固保證金)
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第8小目(減收估驗計
價保留款)記載於個案招標文件,據以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
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公共工程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電機工程學會、中國測量工程學會、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中華民國道路協會、中華民國隧道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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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10/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1/31
- 點閱次數: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