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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4月12日 |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 |
| 根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 |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
| 附件: 發文附件1.PDF、 發文附件2.PDF、 發文附件3.pdf |
| 主旨: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列為評選項目,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99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113年3月20日社家企字第113010366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第7條:「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三、依上開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函檢送該部113年2月29日「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紀錄之決議,及社家署113年3月20日函,為避免社福團體發生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請本會函知各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採購案件,採評選(評審)方式辦理者,請將「廠商5年內是否有員工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之不良紀錄(有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每次扣1分)」列為評選項目,該項目配分5分。 四、至有關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業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違規停止補助名單」專區,併同步連結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連結」項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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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30006104號函 PDF 292.68KB,下載99次,MD5:1D36D0E3E77D04075212E1CABADE9D1C
- 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5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993號函 PDF 179.8KB,下載87次,MD5:9BFE0675B8A5FAE3373143D001B3D730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3月20日社家企字第1130103669號函 PDF 218.8KB,下載100次,MD5:1ABA2266F16E6403891F65A42B225EE8
- 研商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納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評選評分項目會議修正後紀錄 PDF 513.39KB,下載95次,MD5:B9099F0A4428DABCFEEF16988B41F127
- 發布日期:2024/04/2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2/10
- 點閱次數: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