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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1案-內政部112年11月2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01號函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7501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4科 沈 (先生或小姐)
 
附件: 內政部112.11.23函附件.pdf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函請本部協助宣導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1案,請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112年10月16日華測商(會)字第112009號函辦理,檢送該函影本1份供參。
二、按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查其修法理由略以,押標金等在確保廠商決標與履約,而廠商願意自費與無法回收風險下參與競標,已有擔保參與決標之意,實無須重複課以押標金等,與一般工程財務採購廠商性質迥異,課以繳納財力擔保金,間接造成財力雄厚者才能得標,而限制廠商競爭家數,爰予修正。有關本案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首揭函建請機關辦理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勞務採購時,其招標「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1事,請貴機關協助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本:行政院中央各部會、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國家太空中心、本部國土管理署、消防署、國家公園署、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
副本: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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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112.11.23函附件 PDF 105.01KB,下載29次,MD5:49C867230EA8031F24C7D5C032C13EEA
  • 發布日期:2023/12/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2/03
  • 點閱次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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