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李 (先生或小姐)
 
附件: 勞動部112年7月6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2964號函及其附件.pdf
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2年6月19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附件)辦理。
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另勞動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連結: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爰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得依個案特性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分)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或權重;如投標廠商過去曾經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即得於評選(評分審查)階段納入考量。
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貴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請採用本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俾於履約階段遇勞務承攬廠商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就業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得依該範本所定「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第三點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檔案下載

  • 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勞動部112年7月6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2964號函及其附件 PDF 551.04KB,下載28次,MD5:D7A6B6C39736E558B55BCCC54DEC78E6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016140號函 PDF 309.28KB,下載23次,MD5:949156FAF56AE5A3C99E24C8E96EE785
  • 發布日期:2023/11/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2/04
  • 點閱次數:8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