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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注意事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5461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1005461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84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3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趙正宇委員於112年4月13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口頭質詢辦理。
二、按採購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採購之公正、公平、效率及公共利益。
三、依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之文義及立法目的,機關遇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時,應確實評估個案實際情形,如評估無理由,則繼續採購程序;經評估後認廠商主張有理由者,即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四、至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但書規定,係指縱認廠商有理由時,基於緊急情況、公共利益或不影響採購之虞,而例外不撤銷、不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惟此屬例外之規定,爰機關必須確實依個案事實評估有但書情形且有必要者,始得依該但書辦理。
五、又機關如以「公共利益」為由繼續進行採購程序者,於個案實際情形,應將個案之公共利益大於申訴廠商之利益具體明確化,以免恣意濫用,不當侵害廠商權益。
六、另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招標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卻未撤銷、未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未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而依採購法第84條第1項但書以公共利益為由繼續採購程序之進行者,廠商如認機關所引述之公共利益未大於廠商利益或未具體明確,得依採購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併予敘明。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 發布日期:2023/11/2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2/03
  • 點閱次數: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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