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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之適用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20025069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20025069號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第1項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7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0月18日府行庶字第1120158833號函。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會110年11月11日修正組織準則第7條,明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該條修正說明除來文所引之內容外,尚有「鑒於採購成敗影響機關業務執行及政策推動, 而採購評選結果為決定採購成敗之重要因素之一」。
(二)所詢疑義,招標機關(下稱A機關)辦理採購作業,並負責辦理評選,基於權責相符原理,A機關應瞭解採購需求,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應由A機關首長擔任,或由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非由A機關首長擔任者,A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評選委員會副召集人應由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A機關內部人員擔任。爰組織準則第7條第2項所稱「機關內部人員」,不包括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內部人員。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 發布日期:2023/11/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2/03
  • 點閱次數: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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