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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自訓自用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訓字第1112512105A號
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除第十五點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署 長 蔡孟良
一、目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提升勞工之照顧服務專業 技能,協助其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並鼓勵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行 辦理訓練,於訓後聘僱結訓學員,落實訓用合一,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三、報名方式:逕向承訓單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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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PDF 900.3KB,下載176次,MD5:61113D064A0F795D5FFA844DBE50DC70
- 發布日期:2023/06/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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