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60號暨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5日衛授家字第1090001417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46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公報系統)。。
三、本條例修第3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由「內政部」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