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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鑑定申請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指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
(一)全攤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
申請流程:
1.攜帶以下文件至本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居家鑑定,衛生局依申請資料文件初審資格是否符合。
(1)醫療機構開出之3個月內醫療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2)申請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經初審符合資格之申請者,請持下列文件至本市區公所社政科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和領取鑑定表後,衛生局指定之鑑定機構將會通知申請者鑑定時間,並至申請者指定處所辦理鑑定事宜。
(1)衛生局核准之身心障礙居家鑑定申請表
(2)申請居家鑑定者身分證正反影本。
(3)一吋相片3張及私章(如委託他人辦理需加帶代理人身分證及私章)
有關本市身心障礙者居家鑑定申請流程, 如有疑問請洽本市衛生局醫政科,電話:(02)2423-0181轉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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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0/07/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1/17
- 點閱次數: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