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內容:身心障礙者戶籍遷移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辦理身心障礙證明之戶籍遷移註記。 二、服務對象:設籍於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申請程序:持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向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或本府社會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