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李欣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629

發文文號:基府社救罰貳字第1100227943

主旨:李欣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公布姓名。

依據:依兒少權法第9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李君因學童期中考試成績失常,詢問失常原因未果施打學童造成屁股嚴重瘀青。

二、李君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其姓名。

  • 發布日期:2024/01/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04
  • 點閱次數:2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