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109年度基隆市兒童及少年收容安置費用標準
一、調整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
(一)有關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診斷有發展遲緩併情緒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28,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33元整計。
二、調整兒童及少年機構安置費:
(一)有關2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22,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733元整計。
(二)有關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24,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00元整計。
(三)有關未滿12歲之兒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遲緩併情緒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25,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33元整計。
(四)有關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診斷有發展遲緩併情緒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為新臺幣26,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67元整計。
三、調整兒童及少年親屬安置費:
(一)有關未滿2歲之兒童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新臺幣25,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33元整計。
(二)有關2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新臺幣23,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767元整計。
(三)有關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新臺幣25,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33元整計。
(四)有關未滿12歲之兒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遲緩併情緒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新臺幣25,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833元整計。
(五)有關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經診斷有發展遲緩併情緒障礙者:每人每月安置費用自109年10月1日調整新臺幣28,000元整;安置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新臺幣933元整計。
四、餘其他各項兒童及少年收容安置費用標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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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109年度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費用公告 PDF 517.75KB,下載68次,MD5:7785AA2ADF3AB3A7803FC20901246A88
- 發布日期:2020/10/0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0
- 點閱次數: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