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申請對象
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之65歲以上老人,因重病住院治療期間經證明需專人看護者。
二、補助標準
(一)冊列低收入戶及全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1,500元,每年最高補助18萬元,但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二)全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750元,每年最高補助9萬元。
三、檢附文件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重病住院僱請專人看護之日起三個月內,以申請人本人名義檢具下列各項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者,依核定金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一)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三)註明需專人24小時照顧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但不包含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若僱請非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所屬人員看護時應檢附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醫院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看護人員不得為病患直系之三等親以內親屬)。
(五)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若僱請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所屬人員則檢附該業者或團體之派工證明,惟申請人或業者(團體)應於看護事實發生七日內即書面通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備查,否則不予補助。
(六)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對象入住教(養)護等社福機構住院得免前述看護證明,惟應檢附機構之入住暨送醫證明、機構與合法照顧服務業者團體訂定之契約影本、照顧服務業者(團體)派工證明。
(七)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正反面影本(含在職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明書影本(僱請非照顧業者團體所屬人員時免附)。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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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7/08/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8
- 點閱次數: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