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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 原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一、本府就本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事項開具之證明書,僅證明雇主於申請當時符合規定事項(適用申請聘僱移工),並非用以證明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之紀錄,為避免爭議,合先敘明。
二、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委託書 (未委託仲介公司,免附)
3.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4.負責人身分影本
5.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書 (限養護機構)
6.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勞工退休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7.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書影本
8.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9.最近6個月投保名冊
10.最近6個月本國看護工執照 (限養護機構)
11.最近1年內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統計表
12.切結書 "申請日前2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條件之情事
13.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ㄧ併檢附資遣費給附證明、勞工到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14.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如次數會議紀錄共4次)。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備註:凡提供影本之文件,均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備註: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李小姐 02-24278683
檔案下載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ODT 13.48KB,下載327次,MD5:B527353FF22E2C671AECF4D1A2FC914F
- 發布日期:2024/06/2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28
- 點閱次數: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