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6511號令修正,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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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ODT 20.78KB,下載57次,MD5:70C90DB8DF3B4E3E3A6CAF8D2EF78EC5
- 發布日期:2021/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13
- 點閱次數: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