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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109年第2次志願服務紀錄冊自我檢視暨查核表
- 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1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辦理。
- 為保障志工服務權益,請貴單位確實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打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務時數(應更新至109年12月份之服務紀錄),並依前開辦法第9條核發志願服務時數條予所屬志工。
- 隨函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自我檢視暨查核表 」,請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系統服務時數登錄作業,並將前開查核表逕送至本府社會處(免備公文)。
- 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錢小姐(電話:24201122分機2213~2216),查核表電子檔請逕至本府社會處網站下載(路徑:社會處網站/檔案下載/志願服務)。
檔案下載
- 109-2志願服務紀錄冊自我檢視暨查核表 ODT 23.86KB,下載116次,MD5:5BBBB5722FEA94547476A5CCF3403249
- 發布日期:2021/01/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05
- 點閱次數: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