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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對象: 凡符合最後設籍日於民國90年11月30日前設籍本市且實際繼續居住之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市民,且未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發給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慰問金,每節每人3,000元(73年以前軍公教、公營事業退休者另請參閱該「本市發放敬老三節慰問(助)金自治條例」)。 (一)已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 (二)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已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已領有老農津貼者。 (五)已接受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者,但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不在此限。 (六)因案服刑在執行中者。 (七)國90年11月30日前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之市民戶籍遷出再遷回本市未滿一年者。 (八)各該節日慰問金之最近3年內每年未居住超過183天之市民。 (九)國民年金者。 二、應備證件: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進行資格篩刪後,通知符合發給資格者依限提供郵局帳號資料。 三、補助金額: (一)符合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者,每人每節發給3,000元慰問金。 (二)符合第2條第2項則發給5,000元慰問金。 (三)符合第2條第3項則發給12,000元慰問金。
敬老三節慰問金申請
- 發布日期:2017/11/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19/01/25
- 點閱次數:3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