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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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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又第73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者,廢止其聘僱許可。第74條第1項規定,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有外國人住宿地點。第34條第5項規定,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雇主通報後,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第68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發布日期:2023/05/1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5/18
  • 點閱次數: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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