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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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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 「112年度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即日起至112年1月17日開放申請

服務對象:

    • 施用毒品兒少:針對非在學兒少施用第3、4級毒品個案及其家庭提供輔導,並針對兒少藥物濫用個案家長提供親職教育輔導(配合少事法112年7月1日起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少年移由少輔會處理)。
    • 偏差行為兒少:針對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9至14目及15目前段之非在學之偏差行為兒少及其家庭,或相關網絡單位轉介之偏差行為兒少及其家庭。
    • 失蹤兒少(自願離家,不含遭親屬擅帶離家兒少):針對自願離家或失蹤兒少,由家屬向警方報請失蹤協尋之兒少家庭。
    • 司法矯治少年:針對矯正學校少年,從入校起提供少年家庭支持輔導,並於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後追蹤輔導一年,協助少年重新適應家庭與社區生活,降低再犯風險。
    • 上開服務對象皆需以家庭為中心,提供兒少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支持性輔導及其他相關資源連結、轉介等服務。

服務內容:

    • 供兒少家庭支持性的整合服務,以提升家庭親職與照顧功能:包括親職教育諮詢與講座、家長成長團體或個別諮商、照顧者教養支持團體、婚姻諮商、家族治療、辦理親子休閒活動、喘息服務等綜合性協助。期透過處理家長或主要照顧者的需求、減輕其育兒壓力,讓家長有餘力處理孩子的教養問題,再進入親職議題的討論,並運用親子休閒活動,營造良好的互動氛圍,也透過深度的親子諮商,讓家長理解孩子偏差行為表象背後的成因與因應方式,引發家長改變的動機,進而改善親子關係;另,在司法矯治少年部分,從進入矯正學校起,社工員即展開少年之家庭工作,辦理持續性的親子訪視會面,協助家長與少年,建立情感連結與支持。直至少年出校後追蹤少年生活適應狀況,視其需求連結就學或就業等資源,協助少年能順利復歸社會。
    • 推展符合兒少需求的多元適性發展服務:辦理兒少生活技巧與人際互動培力之社區活動。透過結合正當休閒活動方式,例如:運動競技、棋類比賽、參觀展覽、電影觀賞、烘焙等活動,促使兒少投入於有興趣之活動,進而強化兒少自信心、培養社會互動技能,並規劃是類少年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方式,結合正當休閒活動進行相關兒少培力工作,發展符合兒少及案家需求服務方案、多元親職教育方案或發展各式創意的兒少適性服務或兒少服務據點,藉此擴大協助、提升兒少自信、培養良性嗜好及社會技能之活動及親子活動方案,增加兒少參與正當社區休閒活動時間,及正向人際互動的經驗。
    • 兒少陪伴及支持服務,並辦理創傷知情輔導:理解與回應兒少過往經歷的創傷經驗、探究原因,分析相關因素導致在身體上或是精神上造成嚴重後果的經驗,給予心理創傷治療,幫助兒少回復正軌生活。輔導方式包括個案輔導、追蹤關懷輔導、成長團體、支持團體、家長親職教育等相關服務。
    • 辦理兒少緩衝避靜臨時住宿服務:避免兒少因與父母或其實際照顧之人產生衝突而離家,在無處可去之情況下被不良分子吸收,因而誤入歧途,增加接觸犯罪機會與環境的風險,爰提供離家兒少短暫的住宿處所及危機處遇服務。透過為兒少提供緩衝避靜住宿服務及相關專業人力給予輔導,例如:社會工作人員、心理諮商師等,使其問題得以紓解。
    • 加強資源連結、建立跨網絡合作,並辦理定期個案討論網絡會議
    • 其他創新服務:依兒少需求開發之創新服務。

補助對象:

(一)受補助單位數:本年度總計預計補助2個單位。

(二)受補助單位須經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機構或團體: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社團法人或立案之社會團體。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 設有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

(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本方案內容提供相關服務。
  2. 接案後一個月內,需進行個案訪視並完成初步評估報告;開案服務期間,電訪或運用通訊軟體聯繫個案每月至少二次,面訪個案每兩個月至少一次,應視個案需求進行調整,且個案紀錄如期登打於保護資訊系統。
  3. 每月填報個案服務摘要表以及提供方案相關服務數據資料。
  4. 接受本府相關督導、評核、教育訓練。
  5. 發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之案件,應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6. 請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附本計畫之支用單據、成果報告、執行概況考核表及專業人力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辦理核銷報結作業。
  7. 針對聘用之人員,應於提報計畫時提供該人員學歷證明、社工師證書及執照(無則免付)、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納保相關證明文件、勞動契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確認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所定情事之一;倘有人員異動或新聘人員情事,亦應於進用前提供前揭資料予本府備查,並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相關資料。
  8. 依據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第2款第4目規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仍未返還薪資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並公布單位名稱違反前開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對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為社會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爰請確實執行。

 

 

請有興趣之單位備齊相關資料,於112年1月17日前以正式公文發文至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申請(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準),本府於審核後將以正式公文函覆申請單位申請結果。

  • 發布日期:2023/01/12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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