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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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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勞動部時常接獲民眾陳情,雇主工資給付日期過晚,影響生活,於112年2月9日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以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以確保勞工可於固定期間內取得工資,並明確約定工資給付之日期;勞動部前於111年亦曾函釋,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給付之頻率及日期妥為約定,雇主如未與勞工就工資給付日明確約定、或約定之工資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本指導原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之次數,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

二、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調整;地方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期程表,輔導事業單位逐年向前調整工資給付日,以115年底僱用勞工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5日內給付工資、僱用勞工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7日內給付工資作為目標。

三、延時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未另約定給付日者,應於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併當月份工資發給;另有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工資計算週期者,仍不得低於每一個月給付1次,至遲亦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四、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按季、半年或年結算並給付特定獎金者,給付日期仍應有合理之約定。

五、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雇主可提前發放,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得逕自延後給付。

本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係以行政指導方式,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柔性輔導,鼓勵事業單位依期程表向前推進,並未訂定罰則。整個規劃期程,係以4年時間漸進推動,且各階段目標間保留緩衝年度,讓事業單位有配合調整薪資作業流程及財務狀況空間;此外,並依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分訂目標,減少小微型企業配合調整之難度,希望讓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一步一步的跟上,共同維護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

檔案下載

  • 附件1__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PDF 145.7KB,下載53次,MD5:CD795548C2BAE7094455FF7E8AAA4FD4
  • 台灣勞工季刊74期-活用法規-03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鼓勵勞雇雙方合理約定工資給付事宜-吳思儀 PDF 3.83MB,下載48次,MD5:398F7FC011ED12329FEDCA0FA7635AC2
  • 發布日期:2023/12/26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12/26
  • 點閱次數: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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