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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111年11月26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日。為保障年滿20歲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因此,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 發布日期:2022/11/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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