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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53號函-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80100553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述「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修正重點如下,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一)配合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內容(肆、一、〈二〉),刪除採最有利標須為「異質採購」及「不宜採最低標辦理」之條件(貳、一序文及〈一〉)。
(二)配合本會108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修正評選委員會組成及簽報核定作業(肆、一、〈二〉至〈四〉)。
(三)依本會10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047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新增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肆、五、〈二十〉)。
(四)依本會108年11月14日「研商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檢討會議」之會議結論,修正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可能類型(肆、五、〈十三〉)。
二、另依本會108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為使評選委員之專業資訊更為透明,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8年7月1日起,新增揭露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學經歷,爰參照上開函釋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配合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修正文件為「擬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簽辦文件」 、「報上級機關核准之函(稿)」(適用最有利標)、「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內派委員建議名單」、「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召開第2次會議之開會通知單(致委員)」及「第2次會議議程表」;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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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3/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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