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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評選應確實遵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並應強化評選委員之認知-基隆市政府110年7月12日基府政預貳字第1100232066號書函

基隆市政府 書函
地址:20201基隆市義一路1號
承辦人:簡小姐

受文者:本府各處科、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基府政預貳字第11002320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評選應確實遵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並應強化評選委員之認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10年7月7日廉防字第11005003251號書函辦理。
二、鑒於多數採購評選委員對評選規定的認知不若公務員嚴謹,致有發生貪瀆不法情事,茲重申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評選應確實遵守「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並應強化評選委員對上揭規定之認知;復因評選委員係依政府採購法令從事評選等政府採購之法定職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因此為確保評選委員之專業性、公正性與適任性,以及對評選委員權責有正確認知,務請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13點規定,於聘(派)兼時將該須知檢附於通知書中供評選委員知悉。
正本:本府各處科、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政風處

  • 發布日期:2021/07/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2/11
  • 點閱次數: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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