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承辦人:張志偉
聯絡電話:02-87897617
傳真:02-87897604
E-mail:casals@mail.pcc.gov.tw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360000000G_1090100120_doc2_Attach1.pdf)
主旨:檢送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總統108年5月22日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原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修法說明略以:「各機關辦理採購之目的及需求各異,欲達成之採購功能及品質之要求亦非一致,就決標原則之擇定,應由各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擇適當方式辦理。一般實務執行,因『異質』之評估,難以訂定客觀量化標準可供依循,且機關尚需就個案簽報為何不宜採最低標決標之理由,易造成機關捨繁就簡之保守心態。為避免實務執行困擾,並鼓勵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以提升採購之效率、功能及品質,爰予刪除」。
二、為利機關瞭解現行法令規定,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適當之決標方式,爰訂定旨揭參考原則,俾利實務執行時有所遵循,選擇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及效率。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120號函 PDF 125B,下載159次,MD5:7988A7A2904087D44C08DACBCA867C7D
  • 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 PDF 91B,下載680次,MD5:16371B03CB16D764B1E56536AA7FBF91
  • 發布日期:2020/03/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167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