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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避免政府採購開標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策進作為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復依刑法第132條規定略以:「(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
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近年來部分政府機關辦理採購開標作業,發生開標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案件,本府政風處爰於107年廉政會報提案並決議通過:「為有效防範及避免政府採購開標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請比照採購中心現行作法辦理,並製作立牌,置放於開標主持人座位前,以發揮即時提醒實效」,並於107年5月24日函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比照採購中心開標作業流程並製作立牌,以提醒開標主持人避免洩漏底價在案;復於同年7月25日再次函請各單位留意,惟仍有部分單位未依上開程序於開標主持人座位前放置提醒立牌。


三、為完善開標作業,避免主持人過失公布底價,重申爾後採購開標作業請確實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開標作業程序進入「價格標」階段,記錄人員先行完成廠商價格書寫紀錄,並影印開標紀錄供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核對使用。
(二)主持人核對廠商標單與紀錄登載金額後,將資料交監辦人員再次確認無誤後再宣讀廠商報價。
(三)主持人開?底價封檢視確認廠商報價並交由監辦人員再次檢視確認後,分依下列程序進行:

1、達決標條件:由主持人宣布得標廠商及底價。
2、未達決標條件(廢標或保留決標):由主持人宣布開標結果,但不得宣布底價,底價密封後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於騎縫處簽名並保密。


四、隨函檢附提醒文字,請據以製作立牌並置放於開標主持人座位前,以發揮及時提醒實效(如附件)。


五、相關文號:本府107年5月24日基府政預壹第1070222779號函、107年7月5日基府政預貳第10702304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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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9/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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