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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之注意事項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另依法務部102年1月14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0010號函釋,是否為同一年度財產申報資料之判定,應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基準日期為判斷基準。
各申報義務人請於1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擇定「財產申報基準日」及辦理財產資料查詢作業,並於108年1月2日前上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末日為紀念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另為便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請自107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7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以完成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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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8/11/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