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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一定金額

行政院及監察院會銜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
月1日起至12月三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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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18/12/17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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