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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8年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授課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於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107年12月13日起施行,適用對象已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且規範內容大幅修正,監察院為本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各目公職人員之處罰機關,機關團體負有相關法定義務,為使機關團體內辦理政風、人事、採購及補助等業務人員瞭解本法相關重要規定,爰辦理宣導說明會(授課簡報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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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9/06/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