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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辦理。
二、
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相關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19/06/2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2/30
- 點閱次數: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