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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97年2月26日本府第1293次市務會議通過)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受理民眾檢舉(陳情)案件時,各單位主管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名詞定義:
(一)所稱「檢舉(陳情)」:係指針對各單位行政業務涉及弊端或違(疏)失等情事之具體投訴。
(二)所稱「各單位」:係指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含秘書長、參議、秘書、消保官)、各處、所屬機關、學校。
(三)所稱「專責人員」之定義:
1.市長室、副市長室:指機要秘書。
2.秘書長室:指總核稿參議。
3.各處:指副處長。
4.所屬機關、學校:指機關副首長或首長第一職務代理人。
四、各單位受理檢舉(陳情)案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不得無故推諉、積壓,並依相關保密作業規定辦理。
五、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含電子郵件、電話具名檢舉(陳情)製作成書面紀錄),由收發人員專簿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發現其內容涉及本人或單位主管(或首長),即應主動迴避,並將該案件陳(函)報本府秘書長,同時副知本府政風處。
(三)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除經檢視其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權管單位依規辦理外,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其內容後,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權管單位辦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得不予處理。
(四)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專責人員代為聯繫或訪談,必要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並將結果轉知權管單位續辦;如案情顯示涉有弊端或違失,逕移本府政風處調查處理。
(五)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密封後再行寄發;處理期間以密件辦理,函覆後自動解密歸檔。
(六)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府檢舉(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政風處轉知各單位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作業,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保密事宜後續辦;檢舉(陳情)人逕行至各單位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則由各單位之專責人員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六、各單位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須經單位主管同意,始得閱覽或啟封,並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七、各單位受理檢舉(陳情)人親自到機關(學校)提出檢舉(陳情)時,應選擇適當場所,並採取隔離措施。
八、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九、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
十、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府或各單位名稱字樣之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十一、檢舉(陳情)事項非屬本單位權責,應向他機關提出者,受理單位應即函轉權責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檢舉(陳情)人,惟仍應注意保密事項。
十二、各單位或專責人員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檢舉(陳情)人身分遭洩漏等情事,應即陳報單位主管,並通知政風處協助妥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
十三、為落實各單位執行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由政風處會同研考處不定期加強督導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 發布日期:2008/03/1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政風處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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