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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社會處 Department of Social Affairs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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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基隆市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傷、病患者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行負擔之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所需醫療及住院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如為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依各該相關規定申請看護補助,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補助。
三、補助項目以最近三個月內,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前項所稱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者,係指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須有僱請之事實。但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費用不予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者看護費用,不受第一項累計金額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額度,冊列低收入戶每年以新台幣十八萬元整為限;中低收入戶每年以新台幣六萬元整為限。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書。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註明需專人照顧等)。
5.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之看護派工證明。(看護人員為病患配偶及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親屬不予補助)。
6.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專業證照正反面影印本(含在職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
7.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8.郵局存褶封面影印本。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前項如為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若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檔案下載

  • 收據 PDF 215.96KB,下載295次,MD5:A1D6D719CD303BC87102E023F447C680
  • 看護證明 PDF 206.77KB,下載439次,MD5:2FA62605B22A9363BA0C123F317D9768
  • 101年一醫療看護合併申請查定表 ODT 21.19KB,下載195次,MD5:A43DFDA0E3EF18A417F168DABB10BBAD
  • 看護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ODT 7.74KB,下載212次,MD5:C9ECF4E962567BA55EE3D8EBEDB0A95F
  • 中低收醫療、看護補助委託書 PDF 43.78KB,下載175次,MD5:0A23076F3071AA4C93894F9F658630E0
  • 發布日期:2015/12/1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4/26
  • 點閱次數: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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