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得填具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前揭申請書可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財政處收到補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依規定辦理補發支票。
FAQ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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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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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得向財政處或代理市庫銀行依下列規定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送市府財政處申請掛失止付: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先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 二、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得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三、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支用機關印信,並加蓋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機構﹚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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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填妥後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如係因原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填列錯誤所致,應由原支用機關依規定程序向則政處申請換發。 申請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予以保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換發者,應於申請書蓋具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免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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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何謂劣菸、劣酒? 答: 本法(菸酒管理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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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何謂私菸、私酒? 答:本法( 菸酒管理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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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酒類之警語標示規範為何? 答: (一)方式: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二)內容: 1. 酒類(酒精類除外)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 (1)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 (2)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3)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4)未成年請勿飲酒。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2. 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除依前項1標示外,並應加註「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之安全警語。 〈財政部93.02.05台財庫第0930350171號公告〉 3.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1)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2)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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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進口菸品其製造商及地址(該文字不一定是英、日文)是否一定要以中文標示? 答: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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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酒類應標示項目為何? 答: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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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菸類應標示項目為何? 答: 一、品牌名稱。 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重量或數量。 四、主要原料。 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六、有害健康之警示。 七、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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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非菸酒製造業者可否受託或委託製造菸酒? 答: 依菸酒管理法第28條規定,非菸酒製造業者不得受託製造菸酒,但可委託除依該法第11條設立之酒製造業以外之菸酒製造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