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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財政處 Department of Finance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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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答客問

  • 受款人或執票人欲查詢所收到之款項明細,可依下列五個步驟: 一、 受款人或執票人請上奇摩搜尋基隆市財政處點選進入第一項歡迎光臨財政處。 二、 點選右上角主題服務進入。 三、 直接點選支付查帳網(依以下第四點辦理)或出納查帳網(依以下第五點辦理)方框。 四、 點選支付查帳網方框,開啟「新查帳網109年7月起帳務查詢適用」,依新支付查帳網帳號申請流程.pdf說明申請帳號後,以帳密登入查詢帳務。 五、 受款人或執票人輸入帳戶,選擇輸入帳號或統一編號即可查詢付款明細。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 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者,得填具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處申請補發,前揭申請書可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財政處收到補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依規定辦理補發支票。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 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得向財政處或代理市庫銀行依下列規定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送市府財政處申請掛失止付: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先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 二、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得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三、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支用機關印信,並加蓋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機構﹚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免具保證,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 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上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網站於檔案下載處下載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填妥後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如係因原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填列錯誤所致,應由原支用機關依規定程序向則政處申請換發。 申請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予以保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換發者,應於申請書蓋具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免具保證。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支付金融科
  • 答: 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製酒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為限,故不得直接進行銷售。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答: 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五公升以上,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予以核對,始得販售,並留存二年備供主管機關查核。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1.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2.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3.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4.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5.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6.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7.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上述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購買人購入之酒精應依其用途使用。(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答: (一)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販賣業者及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400公升之藥局或藥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1月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及酒精銷售明細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二)違反上開規定,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或未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上開文件2年者,處罰鍰。填送報表內容不全者,第1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第2次處罰鍰,第3次起加重處以罰鍰。(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3條)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答: 酒精販賣業者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販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酒精,且符合中華藥典規定標準者,得依本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免辦酒精販賣業登記;惟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含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販售非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銷售之酒精,仍有本辦法第4條前段規定之適用,故仍應辦理販賣登記。酒精販賣業者違反上述第4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者處罰鍰。(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條及第13條)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答: 不可以,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方可產製酒精。(菸酒管理法第9條)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 答: 未變性酒精分為食用酒精及非食用酒精兩種,食用酒精:指以糧穀、薯類、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為原料,經酒精發酵、蒸餾製成符合CNS15351食用酒精國家標準,且含酒精成分在95%以上之未變性酒精。非食用酒精:前述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90%之未變性酒精。(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

    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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