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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土地如何出售?申購手續及程序如何?如何計價?
(一)、申購已出租市有土地:
1 申購範圍及條件:
(1)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出租之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
(2)上開讓售土地需無鄰接公有可建築使用土地或有鄰接公有可建築使用之土地合計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
2承租人申購已出租土地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請洽財政處免費提供)
(1)市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2)建物登記簿謄本。
(3)市有土地地籍圖謄本及四週鄰接地的地籍圖謄本。
(4)都巿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5)原租約(租約遺失加附切結書)。
(6)最近一期繳租收據。
(7)申請人身分證明,如申請人係法人,應附繳法人身分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8)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二)、經本府認定應與鄰接私有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市有土地:
1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請洽財政處免費提供)
(1)土地登記簿謄本(含市有土地及合併使用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2)地籍圖謄本。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5)申請人身份證明,如申請人係為法人,應附繳法人身份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料證明。
(三)出售程序:
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基隆市議會審議通過,再函請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後,提請基隆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售價始得出售。
(四)計價規定:
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規定應參考市價查估。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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