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基隆市政府 財政處 Department of Finance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

市有土地如何計收租金?有無違約金?

(一)租金計收方式:

1依據: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算標準計收。

2租金計算: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3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1)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殘障手冊)供自用者。

(2)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份。(包含承租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上,其在100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

4承租人為本市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者,免收租金。

5租金之繳納:

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1月、7月分兩期繳納,為便利承租人繳納,本府提供多元繳款管道。承租人可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臺灣銀行各地分行或郵局臨櫃繳納(郵局需自付10或15元之手續費);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ELEVEN】、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需自付8元之手續費);或是掃描繳款書上之台灣Pay QR Code繳納費用;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

(二)出租市有土地收取違約金情事:

1、逾期繳納租金者:

承租人未依限繳納租金者,應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1)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

(2)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3)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4)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按欠額加收千分之三十。

承租人逾租金繳納期限未接到租金繳納通知書者,應於約定期滿日起一週內自動洽本府財政處補單繳納,逾期未申請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違約金。 承租人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本府財政處更正;如不通知,致本府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租金繳納通知書被退回者,視同違約,逾期未繳納租金者,亦應依前項各款加收違約金,承租人不得異議。

2、優先承買權之通知:

承租人在本約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出租機關,否則視同違約,出租機關除得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行使權利外,承租人應向出租機關繳納照違約當期月租金二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3、過戶承租、繼承承租:

承租人將地上建物出售或贈與他人者,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承受人連名向出租機關申請過戶承租。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繼承承租。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承租人(繼承者其繼承人)逾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過戶承租(繼承承租),每超過三十日加收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五個月。承租人(繼承者其繼承人)於繳清違約金後,出租機關同意換訂租約。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7/11
  • 點閱次數:22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