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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土地如何出租?申租手續及程序如何?
(一)申請承租條件: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繳清最近五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承租市有土地應檢附證件:
1、申請書。(請洽財政處免費提供)
2、私有地上房屋係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以下證件任繳一種)
(1)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本人或他人之戶籍謄本(公私法人承租者繳驗適當證件)。
(2)門牌編定證明。
(3)房屋稅收據,或稅務機關課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4)水電費收據或自來水、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
3、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以下證件任繳一種):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2)房屋稅籍證明書(併附印鑑證明書)。
(3)當地區公所監證之所有權移轉契約影印本。
(4)經法院公證之所有權移轉契約影印本。
(5)經法院認證之證明文件。
4、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法人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任繳一種)。
5、市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正本各乙份。
6、地上房屋正面(含門牌)、背面、兩側現況照片乙份。
(三)租賃作業程序:
1、申請。
2、收件。
3、審查。
4、複丈。
5、通知繳交使用補償金。
6、訂約。
7、管理。
- 發布日期:2016/12/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7/11
- 點閱次數: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