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島採捕紫菜及其他水產品,限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三月,並僅限設籍基隆之漁船
2.基隆嶼周圍保護礁禁漁區禁止使用網具漁船進入作業,僅可使用友善漁法例如:一支釣
1.登島採捕紫菜及其他水產品,限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三月,並僅限設籍基隆之漁船
2.基隆嶼周圍保護礁禁漁區禁止使用網具漁船進入作業,僅可使用友善漁法例如:一支釣
1.了解保育區開放期間:每年4月-10月間,早上7點到晚上6點。
2.潮間帶需有導覽人員帶領進出,潛水需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能力證明。
3.詳請規範請參考公告修正「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有關限制事宜」。
4.請至基隆市海洋保育區網站預約,網站將於4月前發布開放預約消息。
5.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產業發展處 海洋科承辦
02-2422-5800
服務時間:09:00-12:30,13:30-17:00。
潮境保育區宣導文案:https://www.klcg.gov.tw/tw/economy/2646-298061.html
八斗子遊艇泊區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泊位申請相關事宜,請於每日08:30-12:30;13:30-17:30 來電洽詢,現場管理單位(悠遊館)連絡電話:02-2469-5092及0965-333-291,謝謝您!
團體或個人申請辦理水產動物增殖放流,應於放流日十日前,於水產動物海域放流申請網站(https://www.123.fishingharbor.tw/index.php)申請,述明放流物種數量、放流方式(如係船放,請於「放流方式」之「其他」欄位補充敘述搭乘船隻編號與船名),上傳資料包含養殖物種種苗來源、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接受教育訓練證明,申請完後由放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審核通過始得為之,並於放流日後3日內上傳有海域放流權責人員、魚苗在內並清楚標示地點之相片2張。
放流非屬第四點主管機關所定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或地點者,應另填具相關生態習性佐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若放流方式為租用『娛樂漁業漁船』或『特定漁業漁船』從事水產資源增殖放流時,依《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之規定,請至以下網站申請許可
https://faejb.fa.gov.tw:8443/BoatManage/pages/index.jsp
許可後請將相關許可文件於當天出示予海巡人員,出港搭乘人員須與申請之資料相符。
增殖放流之時間與地點,需依據放流物種之棲息環境及習性等生態特性擇訂,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如附表一。用於增殖放流之水產動物物種,應經評估調查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入侵種(如紅鼓、金頭鯛)、雜交種(龍虎斑)、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金頭鯛https://gisd.biodiv.tw/details.php?id=1703
用於增殖放流之親體、種苗活體,應確保健康無病毒害,其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之養殖場、政府機關設立之養殖、試驗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提供。
魚苗放流相關檔案:
https://www.klcg.gov.tw/tw/economy/2646-298059.html
相關法規: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FisheriesAct_LAW&subtheme=&id=11
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FisheriesAct_RULE&subtheme=&id=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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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道路維護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大地及農漁工程科,民眾如有發現道路坑洞或破損,請逕通報里長或電24223338派員處理‧
除了依照中央訂定的「產業創新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外,為了鼓勵民間業者積極參與本市公共建設,本府亦訂有「基隆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基隆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基隆市中小企業圓夢貸款實施要點」、「基隆市114年度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基隆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等。
(1)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 A. 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的業開發 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C. 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辦法第10條第1款至第5款及第11條第4款等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D.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 b.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E.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2) 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程序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送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及三份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2) 水土保持法第6條之1 規定,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及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