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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開放提案中📝
✨116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開放提案中📝
116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於115年8月11日至10月11日開放提案,請符合資格之農村再生社區踴躍提案。
- 申請資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可由其代表組織向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申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 補助基準及原則:依據《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補助計畫上限為10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10%自籌款。
- 生態保育(含動物保護)類:單一補助計畫上限為10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執行成效者,單一補助計畫上限為20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10%自籌款。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僱工購料)類: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10%自籌款,如申請單位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時數方式辦理,並簽名造冊及檢附義工服務照片成果,另工資編列上限以總經費35%為原則,惟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者,其執行計畫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且計畫相關社區組織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
其補助基準如下:
-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20萬元。
- 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50萬元,應具社區公益性,並應敘明經營主體及經營計畫
- 提案申請時間:「116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於115年8月11日起至10月11日止開放於農業部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署農村再生執行及管理系統 (https://rms.ardswc.gov.tw/)進行線上提案作業,請符合資格之農村再生社區踴躍提案。
- 申請補助單位請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
檔案下載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PDF 1046.48KB,下載28次,MD5:0A93FA81FC4C604CF55F9CFD5264C6A5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海洋及農漁發展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9/17
- 點閱次數: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