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暨技術士證照補助計畫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二、目的: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考選部舉辦之國家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普通考試、高等考試及特種考試等)、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以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使其生活穏定,特訂定本計畫。
三、申請人資格:
(一)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相關法規之年齡限制規定。
(三)非現任公職者。
(四)未曾獲得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本計畫三項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及未曾獲得創業貸款利息或自力更生等補助款者。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均須負法律責任。
四、應備證明文件:
(一)公職考試補習課程或教材費:
申請人應於參加合法立案之補習班辦理公職考試相關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12個月內,於課程結束並考完試後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辦理,每人補助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1份(貼上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切結書1份。
3.領據1份(貼上轉帳存摺影本)。
4.戶籍謄本1份(最近3個月內),證明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5.繳納學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1份(背面貼上印花稅票,以每千元貼足4元計算)。
6.上課證明1份(函授者免附)。
7.到考證明(須蓋考選部到考證明章)或成績單正本1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 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
申請人應於參加合法立案之駕訓班開設之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於考試完畢後,自駕駛執照發照日期之翌日起12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辦理,每人補助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1份(貼上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切結書1份。
3.領據1份(貼上轉帳存摺影本)。
4.戶籍謄本1份(最近3個月內),證明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5.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1份(期限12個月內,背面上貼印花稅票,以每千元貼足4元計算)。
6.上課出缺勤紀錄證明1份。
7.職業駕駛執照考取影本1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 技術士證照補助:
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12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辦理,每人補助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1份(貼上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切結書1份。
3.領據1份(貼上轉帳存摺影本)。
4.戶籍謄本1份(最近3個月內),證明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
5.取得技技術士證照影本1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五、補助標準:
(一)公職考試補習:
1.第一階段:每人依實際繳納學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整。
2.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際繳納學費補助二分之一,最高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整。
本項公職考試補習預計補助6~8名。
(二) 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
1.職業小客車駕駛訓練學費補助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最高金額為新台幣7,500元整。預計補助職業小客車全期班計2至3名。
2.自用駕照換職業駕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750元整(考照費450元、領照費300元)。預計補助自用換職業駕照計3名。
(三) 技術士證照補助: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10,000元整。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8,000元整。
3.取得丙級及單一級別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台幣3,000元整。
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六、申請補助款期限:申請人最遲應於115年12月11日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八、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至115年12月11日止。
九、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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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6/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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