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之要件為何?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另第二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也可提出訴願。故提起訴願之要件,必須具備: 一、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二、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三、人民有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或是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有應作為而不作為。
- 發布日期:2026/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法令事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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