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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應如何提起訴願?
依照法定格式繕具訴願書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另外亦可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故訴願人應提出書面,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訴願人姓名、基本資料、住居所,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日期、時間,證據,年、月、日,原處分書影本)並於收到行政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 發布日期:2026/04/0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法制及勞動處法令事務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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