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委託書。
- 制造業 (公司執造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統一編號申請設立公文函)。
- 養護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書)。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最近2年內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統計表。
- 切結書「申請日前2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 最近6個月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及 保險費、及勞工職災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內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申請日前1年內每三個月一次,共四次勞資會議記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記錄)及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
- 請檢視貴公司近2年內有無資遣本國勞工,倘若有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勞工到職、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料。
- 備用30人以上公司,檢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僱用受雇者100人以上公司,檢附哺(集)乳室設施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證明文件。
備註:如有相關諮詢問題需要時,請洽勞工行政科承辦人李小姐,電話: 02-24278683
- 發布日期:2019/01/2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16
- 點閱次數: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