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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委託書
- 制造業 (公司執造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統一編號申請設立公文函)
- 養護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書)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最近2年內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統計表
- 切結書「申請日前2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 最近6個月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及 保險費 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最近6個月內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 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義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最近一次勞資會義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
-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勞工到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備'注: 依個案事實認定,倘有業務之需要,將另通知雇主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2019/01/2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9/02
- 點閱次數:1167